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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认证时间:
采取递延式认证,认证周期为12个月,即前后两次认证时间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2022年3月进行认证,下次认证最迟要在2023年2月再次完成认证)。
认证对象:
海南省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工伤定期待遇人员和领取离休干部供养遗属人员参照离退休人员认证方法进行)。
未进行年度认证、社保经办机构又无法确认其领取资格的离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社保待遇。死亡或判刑收监的离退休人员,其家属或单位应于7日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逾期不报或弄虚作假、涉嫌冒领社保基金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离退休人员也可拨打电话12333、96377咨询。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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